劳动者求职维权六大亮点
实施的《就业促进法》将给百姓带来什么?政府如何打击“黑中介”?如何监督中介机构提供属实的求职信息?培训专款应如何使用?日前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权威解答。
亮点一:公平就业获保障
《就业促进法》分七条对公平就业问题作出规定,明确了妇女、少数民族劳动者、残疾人、传染病病原携带者、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的公平就业权利。同时,为明确违法责任,《就业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还规定,对违反法律规定、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这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公平就业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。
亮点二:公共就业服务免收费
《就业促进法》明确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,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,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。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:就业政策法规咨询、职业供求信息、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、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、办理就业登记、失业登记等事务。尤其需要提醒的是,这些服务项目都是免费的。
亮点三:“黑中介”受硬约束
《就业促进法》在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,设立职业中介机构,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。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,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。未经许可和登记,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亮点四:职位信息须属实
关于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职位信息的真实性问题,《就业促进法》作出了明确规定: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,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,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。劳动者如发现职业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,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,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。
亮点五:扣证收钱皆不合法
在介绍工作时,扣押身份证、收取押金都是不合法的。《就业促进法》明确规定,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。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,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,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。同时,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,如果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,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。
亮点六:培训费须专款专用
《就业促进法》规定: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。企业违反本法规定,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给予处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