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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政府就促进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政策

文字来源:中国青年报 作者:  时间:2007-12-28 11:11:18 评论(0条) 字体:[ ]

      山东省政府就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发展工作下发通知,提出多项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奖励政策,鼓励各类经济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工业加工园区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特色要求,积极创造条件,创办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。凡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工业加工园区创办的留学人员创业园,均可与省人事厅共建。条件成熟的,可申请与国家人事部共建。
 
  留学人员购买住房可给予适当优惠
 
  通知指出,已建成的创业园区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,提升档次,扩大规模,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力度。凡具备条件的项目,优先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留学人员公寓、留学博士公寓和留学人员居住周转房等设施。有条件的城市,对留学人员购买住房的,可给予适当优惠。
 
  园区管理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、竞争上岗,实行合同化管理;园区经营事务包括招商引资、基础设施建设等,均可实行企业化管理、市场化运作;服务性事项包括医疗、就业、养老保险等,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。放开园区管理服务人员的收入分配,实行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,按业绩、贡献、管理水平确定工资报酬。
 
  对贡献突出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扶持
 
 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,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,经审核后,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扶持。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,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,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;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,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 
 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合资或合伙创办企业。留学人员以技术、资金、实物等多种出资方式入股,而且股份占25%以上的股份制企业,均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,享受留学人员企业的优惠政策。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留学人员企业,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,享受相应优惠政策。
 
 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到留学人员企业兼职兼薪
 
 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、生产用地,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限价优惠政策。具备进出口自营条件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,可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,经批准后,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。
 
 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留学人员企业任职,也可在不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前提下,到留学人员企业兼职,兼职可以兼薪。凡受聘于留学人员企业的工作人员,并参加人事代理的,其档案身份不变,工龄连续计算;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,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、程序、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,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录用(聘用)后继续有效,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。对全省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,可申报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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